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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回国后染病 法院判令雇佣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2017-05-26 09:22:33) 点击数:441

  

中国网讯 近日,江苏省海门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出国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认定,出国劳务者原告樊某虽然归国10天后方感染恶性疟疾,但因原告樊某于出国劳务所在国罹患该疾病的概率显著高于归国后感染概率,故认定原告应系在出国务工期间感染疾病,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樊某于2012年同被告张某挂靠的出国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及雇佣合同,向张某支付报名费后至非洲某国家从事建筑工作。2015年4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樊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前解除雇佣合同并送原告归国。回国10天后,原告深感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疟疾。为治理该病,原告辗转多家医院,支付了医疗费15万余元。后同被告张某及其所挂靠的出国劳务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不果,而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原告系归国后感染疾病,并非在出国务工期间感染,同被告无关。且原告系罹患疾病,并非《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应当保护的法益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樊陈兴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启东市,根据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说明,该市从目前可查找到资料中未发现有恶性疟疾的流行,从2000年以来未发现本地感染的疟疾病人,依据原告回国前所处的工作环境、原告回国的时间及恶性疟疾潜伏期的医学常识,可认定原告系在出国务工期间感染的恶性疟疾,且众所周知此种疾病具有较高的传染性,原告感染该病与其出国务工环境具有较大关系,其在该种环境下患此种疾病的几率相比于在其他工作环境工作患此种疾病的几率显著增加,被告作为雇主未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等义务,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雇主张某向原告樊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在出国劳务中,外国,特别是非洲等热带国家,经常爆发很多我国不常见的恶性传染病,因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对此类疾病的自然免疫能力,很容易遭到感染,甚至因此丧命。出国务工人员要充分重视热带地区烈性传染疾病的防控工作,及时注射疫苗,特别注意保持卫生及良好生活习惯,出现病症后及时就医。出国劳务公司及组织者也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控意识,及时组织出国务工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不能任由疾病防控经验不足的出国务工人员仍然按照中国的生活方式在热带地区生活,并提前组织注射疫苗,尽量避免发生出国务工人员染病后承担巨额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