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2010-09-09 00:38:39) 点击数: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规范经营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根据与约旦雇主签订的《外派劳务合作合同》,从国内选派符合雇主要求的劳务人员赴约旦工作,并对所派劳务人员进行境外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根据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市场的特点、市场容量以及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开展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实行登记备案、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行业协调办法。
第二章 协调机构
第四条 承包商会根据我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情况和有关经营公司的要求成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为承包商会的分支机构,在承包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接受我驻约旦使馆经商处的指导。
第五条 根据我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实际需要,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承包商会可在约旦设立常设办事机构或成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协调小组成员由经承包商会和我驻约旦使馆经商处(以下简称“经商处”)共同核准开展对约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组成。
第七条 协调小组设组长单位一个、副组长单位四个。组长、副组长单位由承包商会推荐,协调小组成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协调小组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承包商会,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直接对承包商会负责。
第九条 根据承包商会的要求或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协调小组成员提议,协调小组即可召开协调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成员同意,即可形成协调小组会议决议。一旦决议经承包商会批准通过后,协调小组全体成员须遵照执行。
第三章 协调小组成员资格的批准与取消
第十条 开展对约旦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须申请加入协调小组,取得协调小组成员资格。申请加入协调小组的经营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 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且已通过当年经营资格年审;
(三) 系承包商会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四) 当年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承包商会的行业处罚。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的经营公司向协调小组秘书处提交申请书(附件1-1)和登记表(附件1-2)及下列文件或证明,申请加入协调小组。
(一)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承包商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交纳证明;
(四)驻约旦使馆经商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五)外派约旦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成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出协调小组,并向协调小组秘书处提交退出协调小组的书面报告,征得承包商会同意后生效,其协调小组成员资格相应取消。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章的规定受到相应处罚的协调小组成员,承包商会取消其协调小组成员资格,经营公司退出协调小组。
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退出协调小组后,仍需对其未执行完的合同进行管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第四章 协调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协调小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协调小组组织的活动;
(二) 在协调小组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协调小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享有协调小组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协调小组的有关决议;
(二) 接受协调小组对有关问题的协调;
(三) 及时反映对约劳务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 承担协调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单位的职责:
(一) 监督协调小组成员守法经营,维护对约旦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
(二) 负责组织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 协助解决对约旦劳务合作市场出现的问题;
(四) 负责对约旦劳务合作市场的调研;
(五) 承包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审核
第十八条 协调小组成员开展对约劳务合作业务须直接与约旦雇主签订《外派劳务合作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协助劳务人员与约旦雇主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雇佣合同》的条款应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的相关条款相一致。
第十九条 为规范协调小组成员对约劳务合作业务签约行为,承包商会根据中、约两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对约劳务合作市场状况制订《外派约旦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协调小组成员对外签约时应以此主要条款为依据,基本工资、往返机票、加班费、食宿等关键条款不能低于主要条款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两家以上的协调小组成员与同一雇主进行合作时,后签约的经营公司必须保证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不低于先行签约经营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标准。
第六章 行业指导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经营公司服务费收取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营公司向每位赴约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总计不得超过8000元人民币。经营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发生金额自行负担。
第七章 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公司必须对所派劳务人员进行境外管理。外派约旦劳务人员300人(含300人)以上的经营公司,必须在约设立办事机构;外派劳务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未设立办事机构的,必须在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外派劳务人员100人以下在约未设立办事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必须书面委托相关经营公司在约机构代管,并签署代管委托书。
在约设立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经营公司应选派素质好、熟悉劳务及外事业务、外语熟练的人员驻约管理劳务事务。驻约管理机构及人员须服从驻约使馆经商处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及时向经商处汇报重要情况及突发事件。
第八章 协调小组成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约两国政府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协调小组通过的有关决议及与有关部门或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协调小组的协调、监督和管理,自觉维护对约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外派约旦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的有关协议(合同),条款要严谨、具体、明确,不得弄虚作假,签订地下合同欺骗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赴约劳务人员最低工资、公司服务费等标准,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经营公司的正当利益及行业整体利益,不得以降低劳务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支付中介费等手段挖、抢其他协调小组成员的客户。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严把考试关,确保派出的劳务人员品行端正、技术熟练、身体健康;所提供的各种材料(证件)真实、齐全;严禁制造、涂改劳务人员的有关证件(证明),冒名顶替。
第二十九条 坚持自签、自选、自派、自管的原则,不得接受其它公司、组织和个人的挂靠,为其代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报送业务开展情况,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我驻约使馆经商处和承包商会报告。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和不执行有关决议的协调小组成员,将依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和《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业处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协调小组成员,报请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29日承包商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承包商会理事会授权,本办法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