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外派劳务基地指导办法(试行)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2010-09-09 00:40:33) 点击数: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外派劳务基地(以下简称“外派劳务基地”)规范发展,加强外派劳务资源能力建设,提高外派劳务资源的素质和总量,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开发和有效利用外派劳务资源,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迈上新的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派劳务基地是指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以有组织地从事外派劳务资源的招收、培训、管理和服务为主要任务,以通过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作而促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为目标的基地。
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的目标是通过专业化的分工与合作,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拓国际劳务市场的优势与外派劳务基地的劳务资源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劳务基地—国际劳务合作市场”对外劳务合作产业链条,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质量、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外派劳务基地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负责对外派劳务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制定外派劳务基地的认定标准,同时负责外派劳务基地的认定、审核和推介工作。承包商会各地方联络处负责外派劳务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第二章 外派劳务基地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认定外派劳务基地的标准如下:
1. 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近年来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作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
2. 当地政府鼓励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政策落实、措施具体得当,已成立“外派劳务常设领导机构”,并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
3. 成立有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该地区外派劳务的组织、招收、培训、外派、境外管理、后方家属安抚等各环节的工作。
4. 建立有完善的组织招收制度、政治审查制度、体检防疫制度、培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制度、法律服务制度、金融支持制度、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
5. 具有对对外劳务合作事业进行舆论宣传和引导的措施,为外派劳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6. 具有按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际劳务市场的需求进行培训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与场地,具有完善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教育管理办法。
7. 在具体业务实施中能够做到操作程序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优质化、发展全面化、形象品牌化。
第三章 外派劳务基地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 外派劳务基地实行申报制度,由承包商会审核和认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标准的基地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外派劳务基地需向承包商会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报告;
2. 申报外派劳务基地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力资源状况、当地政府支持措施、近年来外派劳务业绩情况等);
3. 外派劳务业绩证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
4. 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
5. 地方政府成立“外派劳务常设领导机构”的情况说明;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第七条 承包商会根据本办法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认定为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外派劳务基地,授予“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外派劳务基地”证书。
第四章 外派劳务基地的推介
第八条 承包商会对外派劳务基地在行业内予以推介,并给予相应的支持,以促进和加强外派劳务基地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间的合作。
第五章 外派劳务基地的年审
第九条 外派劳务基地实行年审制度。承包商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操作程序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优质化、发展全面化、形象品牌化、劳务人员履约状况、突发事件及纠纷的处理情况、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合作情况、境外雇主的评价等方面对外派劳务基地的工作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承包商会根据年审结果对外派劳务基地进行调整,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外派劳务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20日承包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承包商会理事会授权,本办法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