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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出国打工不幸意外死亡,公司是否有义务将遗体运回国?

出国外派劳务信息网(2023-02-13 09:34:21) 点击数:265

  

外派出国打工不幸意外死亡,公司是否有义务将遗体运回国?

    鲁法案例【2023】051

  被公司派到国外工作

  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客死他乡

  公司是否有义务将死者遗体带回国?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W公司作为甲方与Y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设备安装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Y公司安排王某、杨某赴赤道几内亚W公司负责设备的调试和安装,W公司保障安装人员在W公司场地内的人身安全等。杨某至赤道几内亚W公司工作。2021年7月23日,杨某在未经W公司同意且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驾驶W公司车辆送当地雇员下班回家,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W公司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将杨某遗体存放在位于赤道几内亚某市的医院停尸间。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的近亲属五人诉至法院,要求W公司和Y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705043.2元、承担一切费用(火化前的存尸费用),将杨某遗体(骨灰)带回国内;判决W公司将杨某遗物(行李箱、手机等)带回国内交给原告。

  02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应否承担将杨某尸体火化并将骨灰带回国内义务,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人员回国”,W公司的义务是基于人员正常回国,合同义务的前提是“人员”,即法律上具有“自然人”资格的主体,该义务在杨某去世后归于消灭。且根据约定承担人员正常回国下的费用,并不包括安排遗体(骨灰)回国的费用,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人员回国”,W公司作为杨某在赤道几内亚的安全保障公司,且杨某系驾驶W公司车辆为W公司运送员工导致死亡,基于公序良俗原则,W公司应当对杨某生前身后事尽到责任,故W公司应当支付杨某遗体存放所产生的费用,并将杨某遗体(骨灰)及遗物运回国内并支付相应费用。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地习惯均不相同,但是“入土为安”是我国传统道德观念和善良习俗,将身处异国的杨某运回国内安葬,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方便亲属对逝者进行祭奠,符合社会基本的伦理观念。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原告要求将亲人杨某运回国内入土为安,符合公序良俗,应予支持。骨灰为自然人死亡后经火化而得的特定人格物,为亲属祭奠、悼念死者和寄托哀思的对象,凝聚着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意义和伦理色彩。中年丧偶、老年丧子本就是世间最悲苦的事情,鉴于将杨某遗体运回国内存在难度,可将遗体火化后将骨灰运回。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W公司应当对杨某生前身后事尽到责任,遂判决被告W公司支付杨某遗体存放所产生的费用,并负责将杨某遗体(骨灰)及其随身物品(手机、行李箱等)运送至国内交由原告。该案判决后,W公司不服,上诉至临沂中院,临沂中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到死者人格利益和生者祭奠权的保护问题,在法律没有约定祭奠权,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公司负责运回遗体(骨灰)或者遗物情况下,能否作为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判定W公司承担义务。

  第一,关于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理解合同,本案中,二被告之间对于合同内容发生争议,W公司表示没有义务安排遗体回国。但从合同签约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来看,W公司负责安排Y公司人员回国内容包含了保障Y公司人员出国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出国务工人员遭遇死亡事故时应该将事故人员的遗体或者遗物负责运回,这应该是履行出国劳务合同的题中之意和出国劳务人员的基本人身保障,即使没有合同明确约定,也是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内容。

  第二,公序良俗应当作为本案合同解释的重要原则。《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公序良俗不再仅仅是人们内心道德评判标准,而成为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引入法律规范适用,成为有效弥补法律漏洞的价值依据。

  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亲人的祭奠权,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W公司运回遗体,但“入土为安”是传统道德观念和善良习俗,埋葬遗体或者骨灰既是对死者的告慰,也是死者亲属进行祭奠怀念的重要方式,符合社会基本的伦理观念。尽管由于国际惯例不同,将死者遗体运回国内存在客观难度,但作为遗体替代物的骨灰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和伦理色彩。对于原告提出要求W公司将亲人杨某遗体(骨灰)运回国内,人民法院作出选择判项,即判决W公司将杨某遗体(骨灰)及其随身物品运回国内交由原告, 既尊重其他国家外事习惯考虑判决义务履行的可行性,又给予被告自由选择的权利,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情理因素,现被告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为公序良俗原则拓宽了合理适用空间,即作为合同解释和填充原则,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维护公序良俗不仅有助于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转,也有助于培育醇厚的社会风气。维护公序良俗,既是维护秩序和道德底线,也是维护我们自身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转自: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