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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理向沙特阿拉伯派遣劳务项目确认的指导政策》

商务部(2010-11-01 07:50:10) 点击数:1355

  

办理向沙特阿拉伯派遣劳务项目确认的指导政策
(2010年版)

为引导中资劳务合作企业有序进入沙特阿拉伯市场,规范劳务派遣和管理,规避市场风险,保持输沙劳务合作项目健康、稳定发展,驻沙特阿拉伯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和驻吉达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针对沙特市场实际情况,就办理向沙特市场派遣劳务项目确认事宜提出以下指导政策:

一、 必须提前落实对所派劳务的一线管理
1、凡劳务派遣企业向沙特市场派遣劳务,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首先考虑在沙特当地注册分公司或设立办事机构,就近设置常驻办公地点,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专职承担本单位输沙劳务人员的派遣事宜和一线管理职责。
2、暂时不具备注册境外企业或设立办事机构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在协商一致并签订有有效协议的基础上,提前委托已经在沙特注册分公司或设立办事机构并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当地备案中资企业代为承担本单位输沙劳务人员的派遣事宜和一线管理职责。委托管理协议必须报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3、既未在当地注册或设立办事机构,也没有落实委托管理职责的国内劳务派遣企业不得自行向沙特市场派遣劳务。

二、 必须完善劳务派遣手续
1、劳务派遣企业向沙特市场派遣劳务必须严格按规定与所派劳务人员在国内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派遣前指导和协助所派劳务人员逐个与沙特方雇主签订工作合同,健全劳务合同关系,严格禁止在合同关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派遣和使用劳务的行为。
2、劳务派遣企业应当通过沙特雇主在劳务人员派遣前或在其临时入境签证许可期限内,妥善办理劳务人员的工作许可证和当地居留证,严格禁止任何非法派遣和使用劳务的行为。
3、劳务派遣企业应当通过沙特雇主为所派劳务人员妥善办理当地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手续,严格禁止任何无视劳务人员正当保障权益情况下派遣和使用劳务的行为。

三、必须保证劳务价格不低于最低劳务保障指导价格
1、为保证劳务合法权益,降低境外劳务纠纷隐患,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低于劳务保障界限的低价格向沙特市场派遣劳务。为此,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在申请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时明确劳务派遣合同价格,并自觉接受驻沙特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内部公布的最低劳务保障价格的指导。
2、最低劳务保障指导价格由驻沙特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在定期搜集在沙中资企业平均劳务派遣价格并考虑工种差异的基础上提出并予公布,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国内劳务派遣企业可直接向沙特中资企业联络办公室查询。
3、沙特市场的最低劳务保障指导价格为月基本工资2000里亚尔/3500元人民币(不含加班费、政府统筹保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劳保等其他附加费用)。

四、必须建立健全劳务对话沟通和应急处理机制
1、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以项目为单位内部建立劳务对话沟通机制,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和劳务工人代表共同组成,通过劳务对话沟通机制全面了解和掌握外派劳务工人思想动态,公布热线电话和公共邮箱,受理劳务人员反映的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将
群体性劳务纠纷隐患降至最低。劳务对话沟通机制建立后应当及时向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并接受工作指导。
2、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劳务纠纷应急处理机制,确定劳务纠纷应急联系人和处理程序。劳务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及时报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并接受工作指导。

五、必须接受劳务派遣退出机制的约束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务派遣企业,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将不再受理其劳务项目派遣申请:
1、被发现未经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擅自向沙特市场派遣劳务的;
2、被发现在办理劳务项目确认过程中有关项目内容、合同手续及劳务价格等方面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3、严重违反本指导政策有关规定,并因此导致20人以上群体性劳务纠纷情况发生的;
4、虽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100人以上重大劳务群体纠纷且不能在限定期限内妥善解决的;
5、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劳务群体纠纷,实际清退劳务人员超过派遣人员的50%的;
6、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达到3起、累计死亡3人、重伤或伤残6人(含)以上情况的。

驻沙特阿拉伯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驻吉达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